2007年2月2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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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中院终审判决确认:
酒店“进场费”属商业贿赂
范跃红 袁寿省

  本报讯  酒店收取进场费属商业贿赂!日前,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瑞安市珍味楼酒店收取“进场费”构成商业贿赂。法律界人士认为,该案的判决对打击商业贿赂“潜规则”具有积极意义。
  2005年底,瑞安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,查实该酒楼分两次向瑞安市五洲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取了啤酒“进场费”、“专场费”等58000元,均未记入财务账目。工商部门认为,该酒楼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,决定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,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000元和罚款17000元。
  珍味楼不服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,向瑞安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去年11月,瑞安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珍味楼酒店收受商业贿赂。
  随后,珍味楼酒店向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。温州中院审理认为,涉案啤酒经销商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,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》中规定的商业贿赂构成要件。
  据悉,因收取酒水“进场费”而上法院的行政诉讼,在该市尚属首例。